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31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334元,由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勇
书记员  郝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