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四期住宅小区1号商业综合楼7层商铺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5YYG3N。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梨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1509939F。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15534217C。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000元,已执行标的106971.66元,未执行标的29028.3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971.66元,就剩余案款29028.34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