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1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梨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150993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6105895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10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是9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10月13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2021年9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信息、股息红利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1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五、2021年12月3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2年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