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4506号

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奎,总经理。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局,住所地***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满成。

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市元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