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1263号
起诉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莫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男,该公司员工。
2018年9月5日,本院收到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公司)起诉山东纳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纳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彩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9万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431万元(从2017年2月计算至2018年6月,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2016年12月22日签订《合同书》,合同金额为37万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提供了设备并通过了设备验收。时至今日,被起诉人拖欠剩余货款4.9万元,一直不予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为本案被起诉人山东纳方公司,山东纳方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合同书》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冬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