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87号
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泰达路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辉,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荔波县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中路2号。
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荔波县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运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庆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