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指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三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潍仲裁字第4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