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格桑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格桑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财保29号
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XF87XW。
法定代表人:何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格桑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518212223。
法定代表人:廖新。
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格桑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账号:8719********)内资金9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格桑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账号:8719********)内资金900000元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华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