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6138号
原告:张掖市建鑫新型节能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165514。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66152L。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甘州。
原告张掖市建鑫新型节能建材厂与被告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建鑫新型节能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