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隆阳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祥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任成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隆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乡珠龙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隆阳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初1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86元,减半收取26543元,由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38144元,减半收取19072元,由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