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与杜某、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85号
原告:刘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辰紫薇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66152L。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西路财智世家*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67814059。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3元,减半收取884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846.50元。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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