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85号
原告:刘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辰紫薇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66152L。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西路财智世家*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67814059。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张掖市海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城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3元,减半收取884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846.50元。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