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02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德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明,山东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