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百世金谷燕郊国际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厂房5层D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本案涉案合同货物交货地也为河北省,本案应当由合同主要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书中提及双方“《产品购销合同》显示提(交)货地点、方式均不在同一地点”之问题,系因合同履行需要临时作出的调整,但不应因此而导致本合同主要履行地及实际履行地的变更。本案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明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罚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南省××新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