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7069号
原告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百世金谷燕郊国际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骆慧超,北京沃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号厂房5层D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硕,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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