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好家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合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好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3911号
原告:宁波合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赞,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好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好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合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9.5元,由原告宁波合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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