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马坤,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青岛云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663号**3号院5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同。 第三人: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3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马坤、青岛云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保全费1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