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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马坤,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青岛云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663号**3号院5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同。
第三人: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3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马坤、青岛云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保全费1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