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3655号
原告:位全德,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30-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全德与被告海阳市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全德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全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位全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位全德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