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贵,男,系原告妹夫。
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天,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开东,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镇白兔村。
法定代表人:彭志钢,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道虎,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岩,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藩,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东、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东、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