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贵,男,系原告妹夫。
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天,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开东,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镇白兔村。
法定代表人:彭志钢,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道虎,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岩,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藩,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东、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开东、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