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90号
申请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
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世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矩信数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0409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