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4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满慧。
被执行人:李卫锋,男性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3执28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梦强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4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满慧。
被执行人:李卫锋,男性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3执28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