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4日,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广元市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59E2J)。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
法定代表人:何佳颖,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万源新区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5105××××0127)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08000000××××)在人民币900000.0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万源新区支行银行账户内(账号:5105××××0127)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