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科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3民初7759号
原告:湖北科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经济科技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AYLU82。
法定代表人:邹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88094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耀盛鸿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泉变电站西南侧格兰十二号大院D区13栋1单元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JHWQ6X。
法定代表人:夏新更,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小菁乡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573320482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科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耀盛鸿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