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690号
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李继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湖滨路4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7HA6K。
负责人:谢跃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盘桥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3462F。
法定代表人:何小林。
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4.08元,减半收取计6357.04元,由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