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民初185号
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盘桥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3462F。
法定代表人何小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县太阳坪乡土溪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849099114。
法定代表人吴华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向东,男,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黎斌,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依法予以免除。
审 判 员  侯明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胡有财
代理书记员  邹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