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土溪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849099114。
法定代表人:吴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盘桥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3462F。
法定代表人:何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土溪铺。此外,本案原、被告签订《靖州白石滩电站35kv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新建村新建11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在湖南省靖州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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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家红
审 判 员 蒲少良
审 判 员 聂从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杉杉
书 记 员 陈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