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27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卢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冯修刚。
被执行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盘桥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00775323462F。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47222元,执行费360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缴纳了935715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程序,开庭时间暂时未定,经本院告知后,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