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财保314号之一
申请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南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52601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