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4621号之二
申请人: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明德纸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E6F。
法定代表人:平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H17。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应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1391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106的银行存款4546000元。现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0106的银行存款454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淦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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