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聚茂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4621号

申请人: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明德纸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6F。

法定代表人:平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H17。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应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

0106的银行存款4546000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4546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

0106的银行存款454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七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淦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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