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113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碧,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峰,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镇政府办公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
原告***与被告***、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解决方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翰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13.77元、保全费705.51元,共计221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燕霞
书记员 陈思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