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鸿,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

被执行人: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1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5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