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亨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9民初283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3月4日









开庭日期





2022年4月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万鑫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宾,该公司员工。

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夏蓉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崔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诉请





1、判令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272.38元;

2、判令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2678.69元(以94272.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LPR),从2020年9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

答辩





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于结欠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久诺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乐邦公司)与久诺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请法院核实。对于乐邦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法院依法裁判。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发包人亨通公司与承包人久诺公司签订《长安府南地块108会所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会所东西南三个立面真石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暂定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1日,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方式:118元每平米,合同暂定工程造价为200600元。2014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长安府南地块项目别墅样板区真石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方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为土建单体交付工作面后20日内完成真石漆施工。工程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方式:118元每平米,合同约定的暂定工程造价为1450334.46元。2017年12月14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审核部出具上述两个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两个工程审定造价分别为203020.30元、168 2421.08元。

2020年9月20日,久诺公司与乐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内容载明:久诺公司将亨通公司剩余工程款尾款94272.38元转让给乐邦公司,久诺公司不再享有工程款的权利,由乐邦公司相应地享有,久诺公司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亨通公司主张工程款,所有款项发生经济问题与亨通公司无关。自本协议送达之日起,亨通公司与久诺公司不再具有任何债务关系。乐邦公司为亨通公司的债权人,后续由亨通公司直接向乐邦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同日,久诺公司亦向亨通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函》1份,内容载明:久诺公司与乐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亨通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全部转让给乐邦公司。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亨通公司进行通知。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亨通公司与久诺公司不再具有任何债务关系,乐邦公司为恒通公司的债权人,后续由亨通公司直接向乐邦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2021年8月23日,原告乐邦公司向被告亨通公司位于苏州市**区稻谷互联网产业园的住所地当面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函》。









本院

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本案诉讼标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其次,发包人亨通公司对承包人久诺公司的工程款债权94272.38元不持异议,但对久诺公司与乐邦公司之间债权转让情况存疑。对此本院认为,久诺公司将其对亨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乐邦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乐邦公司已从久诺公司处受让了上述债权,可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亨通公司支付债务。

再次,对于乐邦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故,乐邦公司取得亨通公司对久诺公司所欠工程款主张利息的从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亨通公司应付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于利息起算点,对此乐邦公司仅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8月23日已向亨通公司通知债权受让事宜的事实,并未有证据体现2020年9月20日已作出通知,故此利息起算点应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现并未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债权受让人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权利,故此本院认为,乐邦公司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本院

判决





一、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272.38元及利息(以9427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

二、驳回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亨通地产(**) 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剑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