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崇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767号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2030257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万鑫宗。
被告:江苏崇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P2N9B2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9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崇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建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