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恒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3民初649号
原告:六安市恒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十里岗村山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NWLM2XE。
法定代表人:丁绪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前付,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2030257X。
法定代表人:万鑫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恒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六安市恒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恒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