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9936号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万鑫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备塘中路7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侯绍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玲(特别授权),员工。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楠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汇款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未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是事实,但并非是答辩人自身原因不愿意退还,只是因为在2021年项目被政府接管后,所有的资金都被政府接管。答辩人向政府申请过,把相应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但政府一直没有审批通过,导致目前尚未退还保证金。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收到被告的“花样年杭州对越天项目保温工程”的招标信息后,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8月16日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付至被告账户,经过被告的招投标审核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万元。后经原被告双方沟通,将该20000元转入了另一个项目“花样年杭州对越天项目外墙涂料及EPS工程”作为此标的投标保证金,但原告仍未中标。之后,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杭州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徐楠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钱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