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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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0280号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2030257X,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M3L3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2699号新塘街道办事处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