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王建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7民初4号
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住所地: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EG4C995。
经营者:彭浩,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红旗村。
被告:王建平,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告: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西南富力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BUH49。
法定代表人:舒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与被告王建平、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韦正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德正
书 记 员 韦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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