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再洪与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872号

原告:杨再洪,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告: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西南富力中心第A栋10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BUH49。

法定代表人:舒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凤德,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洪与被告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洪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洪以需要与二被告私下协商,本案不需要法院继续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再洪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显松

书 记 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