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号
申请人:安徽方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劳光社区唐桥小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28533H。
法定代表人:张从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PY554。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亚洲,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魏林,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安徽方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张亚洲、魏林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安徽方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张亚洲、魏林银行存款138457.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张亚洲、魏林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方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张亚洲、魏林名下银行存款138457.2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