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联天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创联天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034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贵州创联天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703167C。
法定代表人:黄逊,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创联天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贵州创联天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3日全额支付劳务费101411.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施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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