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579号
原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1幢5单元5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茹,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投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路10号中投国际B座5层20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易和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以东科技五路十字东北角锦绣国际大厦2幢1单元10804B。
法定代表人:*国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投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易和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