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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助钏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助钏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尹小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3005v>
法定代表人:高加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卫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助钏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20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