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阳古电缆销售部、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4950号之一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阳古电缆销售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经营者:张云华,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超,男,银川市西夏区阳古电缆销售部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进,男,银川市西夏区阳古电缆销售部销售。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家园B区2-2号楼7号营业房。
经营者:崔铁索,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月江,男,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员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261号。
负责人:赵小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源,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宁,女,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越洋铭物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109号5号楼7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温高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戎宇,男,陕西越洋铭物资工程有限公司客服专员。
被告: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1幢5单元5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阳古电缆销售部(以下简称阳谷电缆销售部)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以下简称金川电缆销售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兰州分公司)、陕西越洋铭物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越洋铭公司)、西安华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骏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阳古电缆销售部诉称,2021年6月20日,阳古电缆销售部从金川电缆销售部转让背书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收票人为中铁兰州分公司,后中铁兰州分公司转让背书给陕西越洋铭公司,后陆续又背书给西安华骏公司和金川电缆销售部,直至金川电缆销售部转让背书给阳古电缆销售部。汇票载明的承兑日期到期后,阳古电缆销售部按票据法规定正常提示付款,但金川电缆销售部、中铁兰州分公司、陕西越洋铭公司、西安华骏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故阳古电缆销售部请求依法判令:1.金川电缆销售部、中铁兰州分公司、陕西越洋铭公司、西安华骏公司向阳古电缆销售部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金川电缆销售部、中铁兰州分公司、陕西越洋铭公司、西安华骏公司承担。
金川电缆销售部未作答辩。
中铁兰州分公司未作答辩。
陕西越洋铭公司辩称,2021年2月25日,陕西越洋铭公司收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的防水维修工程款25万元,支付方式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到该汇票后,由于需要支付置地时代二期防水维修工程款,于当日将该汇票背书给西安华骏公司。2021年8月17日,持票人阳谷电缆销售部联系陕西越洋铭公司后,陕西越洋铭公司将已知情况上报至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于出票人情况,陕西越洋铭公司并不知情。陕西越洋铭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关于涉案票据手续合法、依据充足,背书行为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追溯涉案票据源头,撤销陕西越洋铭公司被告身份。
西安华骏公司辩称,2021年2月25日,西安华骏公司收到陕西越洋铭公司支付的防水维修工程款25万元,支付方式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到该汇票后,西安华骏公司于当日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骏公司对于之后该票据如何流转至阳谷电缆处并不知情。2021年8月17日,持票人阳谷电缆销售部联系西安华骏公司后,西安华骏公司将已知情况及联系方式第一时间告知阳谷电缆销售部。对于出票人情况,西安华骏公司并不知情。本案中,西安华骏公司背书行为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追溯涉案票据源头,撤销西安华骏公司被告身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
人民陪审员     焦学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菁
书 记 员     陈静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