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赣0302民初3293号之二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302民初3293号之二申请人: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现申请人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3245账户6752.74元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8769银行账号冻结的款项47032元(实际应冻结款项4300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3245账户6752.7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8769银行账户冻结的部分款项470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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