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81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巢湖市银屏镇吕婆店行政村葛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59282570。
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军
审判员倪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