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347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吕婆店行政村葛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中晟伟业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原建伟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81594257566L。
负责人:曾瑾,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