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吕婆店行政村葛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592825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巢湖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003269590W。
法定代表人:曹源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迁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