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吕婆店行政村葛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59282570。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浩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