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世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胟台盛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171号 申请人:烟台盛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629916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莱阳世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127406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盛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阳世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和车辆予以保全,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阳世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莱阳支行账号2299********内的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莱阳世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E××**号车、鲁PE××**号车、鲁FE××**号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