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3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六村马厂岩组马厂岩山灰麻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08725809H。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会,贵州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817402417。
法定代表人:王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112民初121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正华